许昌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并强化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许昌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指隶属于学校、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包括教学、科研等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等。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中心)二级管理,以院(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工作,要从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利于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效益出发,实现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
第二章 设置(调整)原则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设置(调整)总的原则是:全面适应我校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适应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规模,不能小而全,不能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 我院实验室设置(调整)的具体原则是:
1.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按专业学科门类布局、配置,根据专业学科发展的方向组建实验室。
2.公共科、基础课按学科设置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公共实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统筹安排。
3.每个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可以按专业或学科组建功能集聚的实验中心。原则上一个专业或学科只能组建一个实验中心,特殊情况需要增建实验中心的需要报设备处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学校批准才能设置。每个学科或专业实验中心可以由若干个实验分室组成。
4.按专业组建实验室达不到基本规模的,可按相近专业或与其它相近院(中心)联合组建。
5.实验室的设置要向专管共用方向发展,原则上按口径宽、功能强、使用效率高设置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实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应进行归类,实行横向合并。内容基本相同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行纵向合并。拟建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同一门课程的实验在一个院(中心)内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在两个实验室。新开课程的实验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建设发展,具备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6.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所(中心、室)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7.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8.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大幅度减少,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是:有完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建设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学生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招生人数、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条件为依据,其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分期要求、实验教学任务、科研任务、人员、设备、房屋、能源、环保要求、经费来源、规划实施进度、考核标准等。
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我校教学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 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生,专业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生,机房、语音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生;实验室总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实验室环境整洁,设施及环境、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电路、水、气管道等整体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
2. 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且数量足够、配套的仪器设备,其中基础实验室的常规仪器设备台套数在5套以上(即做实验时学生不少于一次五组)。
3. 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技术队伍有比较合理的年龄、职称结构,专职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15%以上;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4. 有80%以上课程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5. 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较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各类教学实验室必须有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表安排。
第九条 科学研究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有省部级或以上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2.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3.实验室主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4.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第十条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档案齐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都要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进行论证;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设备处会同科技处、学科办、校地办、人事处进行论证。论证后的结果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因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而新建实验室时,由各院(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详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后,经学校批准可进入筹建期。筹建期满,经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后,由学校公布实验室的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清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批准新建实验室的同时,由学校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处会同设备处、院(中心)进行调配。各院(中心)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抓好实验室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第十四条 因学科方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大幅度增减,或原实验室建制与管理体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等原因而需要调整、撤销的实验室,由院(中心)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及院(中心)论证后,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只有批准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才有资格独立核定人员编制,核定建设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等财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中心)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实验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实验分室不设分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责任人。在经费分配、物资设备发放与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将在本办法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