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重于泰山,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都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和各院(中心)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学校、院(中心)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管理专题会议。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负责,各院(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每个实验室要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本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定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在学生开展实验、实习、实训之前,须接受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指导。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六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进行安装、铺设和操作,严禁随意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存放,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可燃性气体与助燃气体应远离明火(安全距离为10米以上)。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高压气瓶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置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危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严格申批手续,限量发放。剧毒等高危品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对危险品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九条 使用大量易挥发性毒物以及产生大量易挥发性毒物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条 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饮食、吸烟。
第十二条 对于实验室特种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及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确保安全的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其房间钥匙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保管好贵重物品,要保持报警设施电源开通,确保技防设施发挥正常作用。然后检查并关好水电气、门窗等,确认防盗等安全措施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除正常的安全检查外,节假日前各院、中心对所属实验室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若发生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