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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6-11-14 10:13   审核人:

许昌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校内实习、实训场所)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国家财产。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各院(中心)由一名院长(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一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2、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督促各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安全责任落实,切实保证实践教学和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的安全、有序开展;

3、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考察论证和项目入库工作;组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的专项论证工作;负责设备、低值耐用品和耗材购置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完善实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现代化办公设备的管理,检查投资效益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6、组织和审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7、负责仪器设备的校内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工作;负责仪器设备校内外共享的管理工作;

8、与人事、教务部门和院(中心)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审定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有关劳动保护工作;

9、组织实验室管理研究项目和仪器设备技术开发课题的申报、评定和结项验收工作;

10、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规划本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和督促实验室教学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提交本实验室设备采购计划;指导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管理指导本实验室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负责实验室与设备基本数据、信息填报工作;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综合评议;配合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搞好实验教师和工作人员职务评聘工作;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八条: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科研计划,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九条:遵循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探索建立实验教学新体系、新模式,实现实验室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的转变,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十条: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完成管理、维护维修、计量、标定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的填写工作;做好实验教学文件建设,完善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负责院(中心)实验室的台帐、建卡工作;积极开展校际间协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开发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以增设新的实验项目;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施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报废工作。控制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逐步实施。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具体程序为:由院(中心)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方案,报请主管校长审核批准。依托学校设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则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

1、各级各类实验室主任的任职资格和任命程序要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2、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

3、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的一支科技队伍,与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学习;对长期坚持在实验教学第一线,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在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政策支持;实验技术研究、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实验装置改进、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更新等均可作为技术成果记入业务档案。

4、新进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培训,建立试讲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章 实验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在财政年度预算时,从总经费中拨出足额经费满足实验教学中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购置,确保实验教学及科研的需要。

第十九条:实验经费必须服务于实践教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实验经费的使用,以坚持节约、讲究效益和突出重点为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各院(中心)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拟定下一学期采购计划,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计划、按程序采购实验用品,在每学期开学前落实到位,确保实验教学需要。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实验室的水、电、气、暖和实验用品(具)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改善实验室工作环境,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在有毒害环境中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全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室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条例自动废止。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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