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环境与力学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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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境与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2016-07-11 10:21   审核人:

工程环境与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2001]4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配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全面铺开,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每学期初,实验中心向师生公布所拥有的实验能力,包括主要的仪器设备名称、数量以及可开实验项目等,通过申请等方式接受师生的实验要求,实验室完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后,要及时更新可开实验信息,便于师生选择实验。

二、师生应按照规定向实验中心申请登记并进行实验。在校学生在申请实验时要提供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和经指导老师审阅同意的实验方案(包括实验项目、实验目的、实验操作过程、实验所用仪器、材料等),企事业单位申请实验要出具有效证明并交一定数额的实验押金。

三、开放实验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创造性思维方法和严禁治学态度的培养。

四、实验中心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登记工作。进入实验室实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仪器安全。损坏仪器设备的要如实填写损失单,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要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予以处理。

五、在实验室实验时,必须服从老师的安排,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移动和使用实验室内与实验无关的其他设施。仪器出现异常情况,应请指导教师处理,不得自行解决。

六、实验室属学习和工作的公共场所,请自觉遵守文明礼貌的要求和社会公德,禁止在实验室内抽烟和饮食,不准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谈笑甚至嬉戏打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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