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环境与力学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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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境与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016-07-11 10:24   审核人:

工程环境与力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按照学院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要对将仪器设备分类、分档管理,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卡,要求做到账、物、卡相符,并做好防火、防潮、防尘和防盗等工作。

三、实验中心各实验室第一责任人(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管理者为第二责任人)或大型仪器设备专管人要妥善保管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并交由第二责任人(总管理员)备份。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若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按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四、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三定(定人保管既各分室第一责任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仪器设备如果变更存放地点,须经由主管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通知保管员备案。

五、实验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得随便拆除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一旦出现故障要及时检修,做到不影响正常的教学使用。

六、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面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七、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借用手续,本院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的,价值在800-10000元之间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价值在10000-50000之间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共同签字批准方可借用;价值50000院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院长、主管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共同签字批准方可借用;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报请学校设备处批准方可借用。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外单位借用校内其它部门需借用实验仪器设备的,须经学院主管校长审批后,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好相应的借用手续。

八、仪器设备借出时,借方必须当面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状况,若有问题应当场书面说明。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当面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如初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如有缺损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九、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实验教师如确实需要拆改应向本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过院实验室主任批准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管理人员队伍力求稳定,需调离时必须办理账、物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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